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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强化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发布时间:2019-09-27  作者:海晶环保  已阅读:2515 次

按照‘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有关企业委托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服务时,要选择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的机构。委托合同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委托的监测技术要求负责。”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保障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联合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生命线。为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早在2011年,山东省就率先开展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试点,通过改革避免了行政干预,提高了监测数据质量,提升了监测公信力,也降低了监测成本。同时,全省积极建立适合社会化运营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出台了一系列提高数据质量和对造假问题处罚的文件。

 

  为进一步提升环境监测质量和环境管理水平,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山东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人员和数据审核人员分别对监测数据和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去年9月,原山东省环保厅、省质监局联合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了专项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两年内有信访、投诉举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全部纳入检查范围,共现场检查监测机构34家。从检查总体情况看,大部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够严格、认真、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管理体系运行良好。盲样测试中大部分机构现场操作比较规范,数据处理符合要求,检验报告信息基本完整。但也有部分机构存在管理不规范,甚至存在违规的情况。

 

  山东省要求,各市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涉及取消资质认定证书的移交省市场监管局,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高度重视环境检测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运行工作,加强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检测人员技术水平,完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为环境管理、社会民生提供客观公正的检测服务。

 

  ■夯实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落实企业委托把关原则

 

  今年5月1日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下发的《补充要求》正式实施,在通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提出了特殊要求。

 

  山东省在新规定中强调: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业务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均需满足《补充要求》有关规定。要求对申请“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资质认定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和《补充要求》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单独附表。在《补充要求》实施前,已取得资质认定,具备相关生态环境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提出生态环境监测资质认定扩项考核申请,经市场监管部门考核满足《补充要求》,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实时向社会公布获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名单及其“生态环境监测项目或参数”。2020年1月1日起,未满足《补充要求》,未获得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不得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生态环境部门不再认可其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数据和报告。

 

  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检测)的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补充要求》的有关条件和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保持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数据准确、真实、有效。并按照“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追溯制度,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对出具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省规定,按照“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有关企业委托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服务时,要选择符合《补充要求》的机构,并将签订的委托合同向所在地的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企业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委托的监测技术要求负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通过落实《补充要求》规定,规范提升一批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清退一批不能满足生态环境监测(检测)要求的机构。进一步严格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管,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定期互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信息,联合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机构无资质、超资质认定范围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出具虚假数据和报告等行为,形成监管合力,有效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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